基 督 徒可 以 离 婚 吗? 或 可 以 和 离 过 婚 的 人 结 婚 吗?
(1) (申 24: 1 至 4; 参赛 50: 1; 耶 3: 8) 旧 约 时 代 摩 西 曾 许 可 以 色 列 人 可 以 "休妻" (即 许 可 离 婚), 但 必 须 给 她 休 书, 使 她 在 离 开 夫 家 以 后, 可以 嫁 人。 (即 许 可 离婚 后 再 结 婚。) 但 这 并 非 神 原 来 的 旨 意, 是 摩 西 因 为 以 色 列 人 心 硬, 所 以 这 样 许可 他 们 -- "耶 稣 说: 摩 西 因 为 你 们 的 心 硬, 所 以 许 你 们 休 妻;但 起 初 并 不 是 这 样。" (太 19: 8)神 创 造 人 的 初 时, 设 立 婚 姻 的 制 度, 绝 不 为 人 预 留 可 以 离 婚 之 条 件 的。离 婚, 完 全 是 人 类 犯 罪 之后 的 产 物。 摩 西 见 以 色 列 人 不 尊 重 神 所 设 立 的 婚 姻 制 度, 而 随 意 休 妻; 与其 让 许 多 妇 女 在 不 公 平的 待 遇 下 陷 于 痛 苦, 不 如 使 以 色 列 人 郑 重 其 事, 必 须 给 予 被 休 的 妇 人 休 书,经 合 法 的 手 续, 才 可以 休 妻。 并 使 被 休 的 妻 子 证 明 本 身 是 洁 白 的, 可 以 合 法 地 享 受 再 嫁 的 权 利。 (申 24: 1 ~ 4)。
(2) 太 5: 32, 19: 3 至 9 (参 可 10: 2 ~ 12; 路 16: 18) -- 按 这 两 处 经 文 的 记 载,主 耶 稣 的 意 思约 可 归 纳 为:
甲、 向 当 时的 法 利 赛 人 指 出 神 最 初 的 旨 意(或 说 最 美 好 的 旨 意) 是 夫 妻 结 合 之 后 不 可 离 婚 -- "…… 神 所配 合 的, 人 不 可 分 开。" -- 所 以 摩 西 的 办 法, 只 是 对 不 肯遵 从 神最 美 好 的 旨 意 之 以 色 列 人 的 一 种 "退 而 求 其 次" 的 办 法 而 已! (但 这 办 法 在 旧约 时 代 是 被 认 许 的 (参 赛 50: 1; 耶 3: 8; 太 19: 8) 他们 不 可 以 为 照 着 摩 西 的 吩 咐 休 妻, 便 自觉 是 已 经 履 行 了 律 法, 自 以 为 满 足。
乙、 说 明 休妻 的 唯 一 正 确 理 由, 就 是: 因 为妻 子 犯 了 奸 淫 -- "凡 休 妻 另 娶 的, 若 不是 为 淫 乱 的 缘 故, 就 是犯 奸 淫 了 ……。" (太 5: 32, 19: 9) 换 言 之, 离 婚 的 正 确 理 由 只 是 因为 对 方 犯 奸 淫, 否 则 就 是 犯 罪。 注 意: 主耶 稣 不 是 说 若 夫 妇 之 一 方 犯 了 奸 淫, 就 必 须 离 婚, 乃 是 说因 这 缘 故 而 离 婚 或 离 婚 以 后 又 "另 娶", 不 算 有 罪。 (注 意: "凡 休 妻 另 娶 的",休 妻 与 另 娶 是 两件 事)
丙、 针 对 当时 那 些 藉 口 给 休 书 就 随 便 休 妻的 人 发 出 警 告: 说 明 随 便 休 妻, 不 但 违 反 摩 西 许 可 他 们 写 休 书 就可 以 休 妻 的 原 意, 并 且:
a. 对 自 己 -- 使 自 己 陷 于犯 奸 淫 的 罪 中。 因 为 这 样 行, 实 际 上 是 轻 慢 了 神 设 立 婚姻 制 度 之 神 圣。
b. 对 被 休 的 妻 子 -- 使 她无 辜 地 蒙 受 淫 妇 的 罪 名。 注 意 "叫 她 作 淫 妇 了" 的 "叫" 字, 原 文 poiew 是 "产 生"、 "作 成"、 "使 之 变 为"、 "致 令" 的 意 思。 既 然 只 有 犯 奸 淫才 是 休 妻 的 正 当 理 由, 则 并 非 为 犯 奸 淫 而 休 妻 的, 实使 被 休 的 妻 子, 在 一 种 不 合 理 的 情 形 下 陷 于与 淫 妇 相 同 的 地 位 上 了。
c. 对 于 娶 那 被 休 之 妻 的 人 -- 使那 人 也 犯 了 奸 淫 的 罪: "人 若 娶 这 被 休 的妇 人, 也 是 犯 奸 淫 了。" 这 妇 人 既 是 不 合 法 而 被 休 (不 应 休 而 被 休) 的。 在 神 眼 中, 他 们 的 婚姻关 系 仍 然 存 在, 则 娶 这 被 休 的 妇 人, 当 然 也 是 犯 奸 淫 了。
(3) 林 前 7: 10 至 15 -- 使徒 保 罗 教 导 哥 林 多 人 如 何 与 未 信 主 的 丈 夫 或 妻 子 相 处时, 有 关 夫 妻 离 异 的 问 题, 其 意 见 是:
甲、 "妻子 不 可 离 开 丈 夫 …… 丈 夫 也 不 可 离 弃 妻 子。" (林 前 7: 10, 11) 换言 之, 不 可 离 婚。 按 当 时 哥 林 多 教 会 有 人 信 主 之 后, 其 不 信 的 丈 夫 (或妻 子) 在 信 仰 上 不 同 心 (甚或 逼 迫 反 对), 他 们 不 知 是 否 应 离 婚, 保 罗 在 此 针 对 他 们 的 疑 难, 给 他 们明 确 的 答 案, 不 可 离 婚。
乙、 "倘若 那 不 信 的 人 要 离 去, 就 由 他 离 去 罢; 无 论 是 弟 兄, 是 姐 妹, 遇 着 这 样 的事, 都 不 必 拘 束; 神 召 我 们原 是 要 我 们 和 睦。" (林 前 7: 15) (注 意 本 节 之 "离 去" 原 文 xwrizetw 与 10、 11 的 "离弃" 同 字, 照 10 ~ 11 的 用 法, 明 显 是 指 离 婚 而 说 的。)这 节 的 意 思, 照 笔 者 个 人 的 领 会 就 是 说若 不 信 的 丈 夫 或 妻 子, 因 对 方 信 了 主 而 坚 持 离 异, 或 以 放弃 信 仰 为 条 件 而 要 求 离 异, 在 信 徒 无 法抵 受 的 情 形 下, 可 以 让 他 离 去。 但 离 婚 后 信 徒 不 应 再 婚 (参林 前 7: 11)。
综 合 以 上三 处 圣 经 的 记 载, 试 按 对 以 上 真理 之 应 用 方 面, 作 如 下 之 结 论: 1. 基 督 徒 应 竭 力 保 持 婚 姻 的 完 整。无 论 怎 样 情 形 下, 离 婚, 都 不 是 神 最 美 好 的 旨意。
2. 在 丈 夫 或 妻 子 确 有 犯 奸 淫 的 事 实, 家 庭 环 境 又 无 法抵 受 时, 若 离 婚 不 算 犯 罪。
3. 为 信 仰 的 缘 故, 以 致 被 未 信 主 的 对 方 用 强 硬 手 段 离弃, 例 如 虽 然 信 徒 方 面 反对 离 婚, 对 方 却 利 用 种 种 藉 口 和 诡 计, 从 法 律 方 面 获 得 胜 诉 而 离 异; (地上 政 府 对 离 婚 之 法 律 各异) 这 种 情 形 下 离 婚, 罪 不 在 信 徒 方 面 (林 前 7: 15)。
4. 信 徒 若 因 对 方 犯 奸 淫 (不 是 自 己 犯 奸 淫), 而 经 合 法手 续 离 婚, 以 后 若 再 嫁 娶不 算 犯 罪。 (注 意 太 19: 9 主 所 说 的 "休 妻" 与 "另 娶", 原 文 是在 两 个 不 同的 短 句 中, 是 两 件 事。)
若 不 是 因对 方 犯 奸 淫, 而 是 因 对 方 用 种 种手 段 被 逼 按 法 律 手 续 离 婚 的, 就 不 应 再 嫁 娶 (林 前 7: 8), 因 为 这 种 离 婚, 虽 然 按 地 上 的 决 律 是 合 法 的, 但 在 神 面 前 却 仍 是 非 法的。在 这 种 情 形 下 被 离 弃 的 一 方, 就 是 被 无 辜 地 陷 于 与 "淫 妇" 同 等 的 地 位 的 人。 但 如 果在 离 婚 后, 对 方 已 经 另 外 嫁 娶, 则 信 徒 方 面亦 可 以 嫁 娶 了。 因 为 这 项 离 婚 在 神 面 前 既 是 非 法 的,则 对 方 另 外 嫁 娶 就 是 犯 奸 淫, 对 方 既 犯 奸 淫,这 离 异 就 不 论 在 地 上 的 法 律 方 面, 或 在 神 方 面, 都成 为 合 法 的, 信 徒 再 嫁 娶 就 不 算 有 罪 了。